*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11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11日)停止执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帮困助学制度的实施意见
(沪教委职成〔2006〕22号)
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了落实《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上海市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现对建立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帮困助学金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帮困助学对象
(一)在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不含综合高中学生,下同)就读的本市低保家庭学生、纯农户家庭学生和被市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的子女。
(二)在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二、帮困助学金内容及补助标准
(一) 帮困助学金内容:补助学费、书簿费、生活费。
具体补助标准:
补助学费,按就读学校现行的学费收费标准执行(学费标准高于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标准的,如艺术类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等按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补助书簿费,按就读学校书簿费标准执行。
补助生活费,按每年每人990元标准执行。
(二)帮困助学对象标准设甲、乙、丙三等,具体如下:
1、对在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被市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的子女,确定帮困助学标准为甲等;
2、对在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特殊困难家庭学生,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帮困助学标准为乙等和丙等。
(三)具体补助标准:
┌─────┬──────┬───────┬───────┐
│ 助学标准 │补助学费比例│补助书簿费比例│补助生活费比例│
├─────┼──────┼───────┼───────┤
│甲等助学金│ 100% │ 100% │ 100% │
├─────┼──────┼───────┼───────┤
│乙等助学金│ 50% │ 50% │ 50% │
├─────┼──────┼───────┼───────┤
│丙等助学金│ 30% │ 30% │ 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