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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凡县级 (含县级,下同 )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有关单位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均属此次清理的范围。
  清理的重点是,现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国发 〔2005〕3号、青政 〔2005〕47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规定。
  二、清理的原则
  (一)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现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在清理中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主要内容与国发 〔2005〕3号、青政〔2005〕47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明令废止;
  2、个别条款或内容与国发 〔2005〕3号、青政 〔2005〕47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有关单位以往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修改或者废止,由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做出决定。
  (三)在具体的清理工作中发现有关规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形,但不在本机关或本部门处理权限范围内的,按规定报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和本部门的清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当确定清理工作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检查其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清理工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和直属机构应当督促检查下级部门的清理工作。
  省政府法制办、省经委、省监察厅、省政府督查室根据各地清理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成立联合检查组对清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加大清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通报清理进展情况。清理工作要发挥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设立联系电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四、清理工作要求
  此次清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发 〔2005〕3号、青政 〔2005〕47号文件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于加强和促进我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和各部门要从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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