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事故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在调查报告中明确提出给予责任人(包括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的建议。
3、发现事故责任人存在涉嫌犯罪行为(触犯《
刑法》第
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
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
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第
385条受贿罪、第
389条行贿罪、第
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应明确提出追究涉嫌犯罪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建议。
(八)事故调查报告审批备案程序
1、死亡3人以上重大、特大事故,事故调查组在事故发生后60日内,出具事故调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不得超过90日。
死亡1-2人事故,事故调查组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出具事故调查报告,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不得超过60日。
2、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30日内,将事故处理及事故单位落实防范措施的整改工作情况,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移送程序
各级人民政府批复后,事故调查报告中建议对事故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公安、检察机关办理相关移送手续。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应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由办案人员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承办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批,分管负责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对于批准移送的案件应由办案人员填写案件移送文书,在24小时内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文书、有关检验报告和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公安、检察机关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被移送机关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退回案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