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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等关于依法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和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意见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依法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和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意见
(京安监政法字〔2006〕28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各分县局,各区县监察局,各区县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切实履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依法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严厉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意见:
  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一)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公安和监察部门、区县总工会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公安和监察部门、市总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四)煤矿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由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会同相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处理。
  (五)发生造成人员死亡、较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参加调查。
  (六)事故调查组工作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出具事故调查报告。
  (七)事故责任认定
  1、事故调查组调查中,发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有违反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北京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规定行为,应在调查报告中明确提出给予行政责任人行政处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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