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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


  附件:
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及青南地区粮食企业人员分流安置方案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 (青政 〔2004〕67号 )精神,为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合理调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布局,妥善解决企业富余人员和历史拖欠问题,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稳步有序健康的发展,结合各地区上报的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方案,现就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青南地区国有粮食企业人员分流安置提出以下意见。
  一、人员分流安置的具体意见
  (一)合理调整布局、妥善安置富余人员
  以 “精减人员、保留业务骨干、发挥调控载体和主渠道作用、有利于开展经营 ”的原则,在保证各级储备粮安全经营管理和粮食购销市场平稳运行的同时,按照既有利于企业发展,又尽可能降低改革成本的要求,原 56户购销企业通过产权制度改革调整改制改组为 33户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没有上岗的,解除劳动合同,按有关规定发放经济补偿金。剩余23户企业中已资不抵债的,按照有关政策进行破产;达不到破产条件的,采取多种形式改制改组为非国有企业。
  (二)分流安置补偿资金标准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依法破产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实行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 〔2003〕27号 )、 《转发省经贸委关于企业国有资本调整中对内退和下岗人员安置意见的通知 》文件规定,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按本人在岗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工龄可发给相当于职工个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考虑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月平均收入在800元左右的实际和与已安置职工补偿金发放标准相一致等因素,测算按照 8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对改制改组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中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含5年 )的职工,包括符合条件、改制前已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若企业有能力发放职工内退期间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障费用,也可实行内部退养制度。内退人员基本生活费由企业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国有资本调整中对内退和下岗人员安置的意见 》(青政办 〔2003〕108号 )有关规定执行。
  (三)妥善解决企业欠发、缴纳欠交款项等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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