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变现及改制费用的相关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等五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粮财 〔2004〕125号 )规定,粮食购销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等国有资产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企业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补偿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正常经营期间用于职工安置补偿资金可纳入当期损益。对撤并或注销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出让变现,优先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安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中需支付的审核、评估、验资、咨询、登记等费用,属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工本费。粮食购销企业在资产变现时,既要坚持政策,又要借鉴其他行业、部门的改革经验,灵活稳妥地解决问题。
(二)养老保险金等问题的相关政策
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中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问题,要按照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 《关于国有破产企业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意见的通知 》 (青政办 〔2000〕27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意见的通知 》 (青政办 〔2003〕111号 )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企业国有资本调整中对内退和下岗人员安置的意见 》(青政办 〔2003〕108号 )规定,落实好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和医疗费等债务问题。对企业离退休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
(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部门要继续落实有关粮食税收优惠政策。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 〔1999〕198号 )要求,对改制后新组建的粮食购销企业继续免征增值税;根据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国发 〔2004〕17号)规定,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三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粮食购销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 〔2003〕184号 )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