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老账 ”问题
按照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 (青政 〔2004〕67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建 〔2004〕187号 )、 《
关于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的通知 》(财建 〔2005〕363号 )以及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省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 《关于核复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及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青财建字〔2005〕470号 )规定精神,对 2002年 3月 31日前已审核确认的政策性财务挂账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从原企业全部剥离,按照隶属关系实行集中管理。即:省级国有粮食企业挂账由省粮食局集中管理;西宁市、海东地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挂账由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所属地、市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挂账划入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其他地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挂账由州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对上划为中央直属企业的政策性挂账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按照原隶属关系剥离到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其挂账利息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分别由中央与省级财政负担。对 2002年 4月 1日至2004年底政策性财务挂账进行认真清理,合理界定,待省财政厅等部门核实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核认定。对已核实确认的企业非政策性挂账占用的银行贷款,重组保留的企业继续承担;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按照 “债随资产走 ”的原则进行处理;破产企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中,不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改革、调整,各地都要妥善处理好债权和债务,严格按照 “债随资产走 ”和 “双重转换 ”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银行债务不悬空。同时,要做好新组建企业借贷合同的重新签订工作,对企业已经剥离的政策性挂账占用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及时解除抵押关系。
3、“老粮”问题
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现有库存中按保护价(含定购价 )收购的粮食要积极进行销售,在销售过程中出现的价差亏损,由各州 (地、市 )级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予以弥补。
四、改革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