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改革的企业,都要按照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原则运行,同时要建立新的经营管理机制,按照 “精减管理人员,保留业务骨干、发挥调控载体和主渠道作用,有利于开展经营 ”的原则,对新组建企业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办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做到管理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建立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结合的激励工资制度,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积极推行经营决策公开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完善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约束机制,形成适应市场、管理协调、运转灵活、充满活力的新机制。
(四)妥善解决 “三老 ”问题
1、“老人”问题
分流安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富余人员是改革的难点和重点,也是确保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推进的关键。各地区、各企业必须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凡需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企业,原则上先进行竞争上岗,对未上岗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并发放经济补偿金,具体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实行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有关问题的意见 》(青政办 〔2003〕27号 )、 《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的意见》(青政办〔2003〕28号 )及国家八部委 《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国经贸企改 〔2002〕859号 )等有关规定办理。
对改制改组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中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含5年 )的职工,包括符合条件、改制前已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如企业有能力发放内退期间生活费和交纳社会保障费用,也可以实行内部退养制度。内退人员基本生活费由企业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国有资本调整中对内退和下岗人员安置的意见 》(青政办 〔2003〕108号 )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改制企业欠发职工工资、欠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应退还集资款等问题,原则上由企业承担。具体意见是:对改制改组为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的,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偿还;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从原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偿还,不足部分由州 (地、市 )、县政府负责筹措解决;对于破产企业,原则上在破产清偿时优先解决、一次性偿还,清偿资金不足的,由州 (地、市 )、县政府负责筹措解决。对于州 (地、市 )、县政府确实无力承担破产企业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欠费,可采取下列方式解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欠费可采取挂账方式解决;医疗保险欠费可从省财政安排给各地的国有企业结构调整资金中给予补助。对原企业管理的遗属,按有关政策规定由改制前的企业在缴纳相关费用、办理社会化管理手续后,交由社会保障机构按规定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