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方向,大力推进多种形式的产权制度改革和企业战略性重组,加快企业布局结构调整和资源要素整合,重组和调整骨干粮食购销企业。对承担各级储备粮管理和军粮供应等政策性业务的粮食购销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产权制度,作为各级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粮食市场的重要载体。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相应对其实行人、财、物的直接管理。其他小型或地处偏远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结合各地实际采取撤并、出售国有产权、民营转制等形式,加快退出国有资本。不论采取那种形式的改革,都必须彻底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三老 ”等历史包袱,妥善分流安置人员,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扭转长期亏损的局面,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粮食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
(二)原则
1、统一决策,分散实施。按照粮食工作省长负责制下分级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要求,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改革的总体意见,各州 (地、市 )政府负责本辖区企业改革的具体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改革的领导,相应建立粮食、财政、国资、税务、劳动保障、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积极稳妥地解决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同时,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为确保青南地区粮食供应、储备等政策性粮食业务的正常开展,维护当地社会稳定,促进青南地区经济的持续发展,对青南地区的粮食企业也纳入此次改革的范畴。
2、职工分流安置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相结合。各地在改革改制中要妥善解决好 “老人 ”的问题,合理确定经济补偿金,妥善处理职工历史欠账。对个别地区粮食购销企业虽已进行改制但尚未兑现补偿金的,原则上也纳入此次安置补偿范围内。各级政府要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安置企业富余人员。积极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新组建或保留的企业要进一步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改革,实现企业减员分流、产权制度改革与机制创新的总体目标。
3、统筹兼顾,进而有为,退而有序,积极稳妥。各地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布局调整和产权制度改革中,要按照区域特点和业务情况决定企业设置及改革方式,坚持稳步操作、严格制度、依法规范,使重组和保留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更好地发挥粮食宏观调控的载体作用,保证调整转制企业退而不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