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6]4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关于 《进一步深化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意见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及青南地区粮食企业人员分流安置方案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地税局、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 二○○六年三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 (青政〔2004〕67号 ),稳步有序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形成合理的企业布局和结构,更好地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流通和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必要性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各级储备粮储存及军粮供应等政策性业务,按照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对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市场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粮食市场体系不健全、价格机制不合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无法实现顺价销售,企业缺乏相应的经营自主权,形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挂账较多, “三老 ”问题十分突出。同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长期亏损,无法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的多渠道经营竞争的新形势,难以承担起政府宏观调控粮食市场的主渠道载体作用,已经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
2004年国务院和省上相继召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会议,制定了 《
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明确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措施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方向。通过对全省粮食购销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建立企业新的经营机制,实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形成合理的企业布局和结构,对更好地发挥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收购上的主导作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中的带头作用、粮食宏观调控中的载体作用,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经营主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