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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省消协关于在农村牧区建立消费者协会投诉站和12315申诉举报联络站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省消协关于在农村牧区建立消费者协会投诉站和12315申诉举报联络站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6]3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工商局、省消费者协会《关于在农村牧区建立消费者协会投诉站和12315申诉举报联络站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在农村牧区建立消费者协会投诉站和12315申诉举报联络站的意见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海省消费者协会 二○○六年三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和消费者协会社会监督的作用,使消费维权工作向基层、向农村牧区延伸,更好地维护农村牧区消费安全、维护农牧民合法消费权益,现就规范设立农村牧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站和12315申诉举报联络站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践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强化农村牧区市场监管,优化农村牧区市场环境,促进农村牧区市场繁荣,扶持农牧业发展,维护农村牧区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农牧民增收为宗旨,以提高执法能力、维权能力、实施工作重心下移为重点,努力把消费维权工作延伸到农村、牧区,切实有效地解决农村牧区消费者投诉难、申诉难、维权难等问题,为保护农村牧区消费者合法权益、改善农村牧区消费环境、建设平安青海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设立原则
  农村牧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站和12315申诉举报联络站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联合设立。服务人员由热爱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自愿、无偿为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服务的3·15志愿者担任。
  消费者协会投诉站、12315申诉联络站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标上具有一致性,在资源利用上具有共享性。在设立上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设置、实事求是的原则。设立消费者协会投诉站、12315申诉联络站要统筹安排,科学设置,一切从方便广大消费者维权利益的实际出发,一般1个行政村设立1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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