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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4、加强对重点领域和重点群体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管。以地域或行业为单位逐步建立个人信用征信、咨询服务系统,对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注册会计师、评估师、律师、拍卖师、导游、执业医师以及特许行业的从业人员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征集、整理,依法向社会披露。
  5、加大对个人拖欠贷款的清收力度。金融机构要逐笔清收公职人员拖欠的贷款,对恶意拖欠的,要通过法律程序强制偿还。引导农牧民积极主动归还在生产中形成的贷款,通过推广小额信贷、联户担保、协会组织担保等信贷担保方式,化解农牧区信贷风险。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金融部门,催还到期未还的助学贷款。
  6、逐步建立公务员信用评价机制。建立公务员诚信记录考核制度。对公务员考核时,应当对其履行职责、兑现承诺的情况进行考评,把诚信记录作为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奖惩的依据。
  四、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实施。
  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由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负责,通盘研究拟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规划、政策措施及相关标准;协调全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向省政府报告工作情况;督促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组织清理各种评估评级活动,规范信用评估、评级行为。
  各州 (地、市 )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央驻青有关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本意见,按职责、分领域、分层面提出可操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做到人员、机构、职责、实施意见 “四落实 ”。要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目标考核范围,签订目标责任书,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职责,保证工作落实,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设信息网络系统,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工作平台
  由省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省财政支持,依托青海省信息中心的网络系统,建设 “青海信用信息网 ”,为各部门、各行业交换、共享各自所拥有的信用信息资源提供工作平台,为行政管理和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到 2007年初步实现政府各部门网络系统互联和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三)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和个人信用的监督,建立专门的信用举报、投诉、救济制度,完善企业和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和个人在产品宣传、融资授信、税收待遇、年度检验、招标投标、使用产品信誉标志、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报关通关等方面优先支持。对发生逃废债务、长期拖欠或克扣工资、偷逃骗税、伪造和倒卖发票、恶意违约、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哄抬物价、欺行霸市、提供或者使用虚假资信证明、财务报表不实等失信行为,且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纠正的企业和个人,实行重点监管,建立“黑名单 ”制度,并视情况采取不良信用公示、警告、限制市场准入等社会、行政、经济综合惩治措施。建立政府信用责任体系和政府信用追究制度,依法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治力度,强化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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