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建立健全劳动保障信用体系,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指导、督促各类企业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积极推进 “金保工程 ”建设,推动各类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并诚信缴费,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7、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各职能部门要围绕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商品,综合整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伪造倒卖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侵犯知识产权、虚假广告、非法传销、不正当竞争、虚假出资、无照经营、非法中介、商业欺诈、逃废债务、财务失真及工程建设领域规避招标、暗箱操作、工程质量低劣、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8、健全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各类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行业自律,共同创建青海金融安全区。要加快企业和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加强贷款信用评价和风险管理,完善信用评级、预警登记和通报公示制度,健全授权授信机制,维护金融资产安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9、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信贷,建立健全农牧户资信评价体系,及时准确地反映农牧户的信用信息,形成信用联保、自我约束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农牧户评定工作。
10、坚持公正司法、严明执法,加强对债权案件的清理和执行,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社会监督和制裁力度。对不能按期履行债务,经债权方调查协商,按照有关规定认定有逃废债迹象的经济主体,要按照管辖范围,由债权方报送同级信用建设领导机构登记预警、内部通报,并限期履行债务。
(三)加强个人信用建设,夯实社会信用基础
1、省级有关部门要配合人民银行研究制定包括数据采集、评估、使用、保护、监管等方面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办法,为全省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基本制度保障。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采集、整理、保存自然人在工作、学习、生活中与银行、公安、社保、教育、建设、保险等部门发生的信用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向有关部门或个人提供相关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2、劳动保障部门要逐步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资金的缴纳、记录、核算、支付以及查询服务等,纳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形成部、省、州(地、市 )三个层次的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
3、组织开展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为重点的信用培训。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开展经常性的信用培训,促进企业加强信用管理,树立诚信经营理念。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