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价局关于我市房屋档案利用收费标准的通知
(济价房字[2006]42号)
市房屋档案馆:
为规范我市房屋档案利用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房屋档案保护和开发利用,根据山东省物价局鲁价费函[2003]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房屋档案利用服务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确定如下:
一、档案查阅(保护)费
查阅档案每卷次10元(包括电脑查询费)。建国前档案查阅(保护)费加倍收取。
二、复制档案工本费
复制档案,除收取档案查阅(保护)费外,另加收档案复制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1.复印文字档案:A4型纸:0.50元/张;B4型纸1.00元/张。
2.复印档案图片、照片、图纸资料5元/张。
三、证明费
出具房屋档案资料证明:个人住宅每份50元,非住宅每份100元;单位每份300元。
四、电脑查询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