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价局关于二00六年“五一”节期间汽车客运票价上浮的通知
(济价格字[2006]39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各汽车客运经营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二十一条和鲁价格发[2004]241号文件关于“五一”、“十一”及春节期间,各市价格、交通部门可根据运输成本和运输市场供求变化情况,以表列各级型汽车客运价格为基础,在上浮最高不超过15%的幅度内制定浮动价格的规定,我市各汽车客运经营单位2006年“五一”节期间(自4月30日起至5月8日止)销售的客运票价,可在原规定票价的基础上上浮15%。票价上浮后,各汽车客运经营单位要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