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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2006)

  三、规范办理程序,加大督办力度,确保办理工作按时完成
  各承办单位应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委员。对于涉及几个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与会办单位沟通、协商,汇总有关意见并答复代表、委员;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将本单位意见于3月15日前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个别因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省人大选任联工委、省政协提案委及省政府督查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延长1个月办结。所有建议、提案须在6月30日前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委员。各承办单位要倒排时间,分轻重缓急逐一列出办理进度表,按计划抓紧办理落实。要尽量早答复、早落实,坚决杜绝临时突击办理现象。
  省政府办公厅将加强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健全和完善办理工作的督办机制,确保办理工作按期完成。各承办单位也要建立内部督办机制,做到事前有目标、事中有督促、事后有检查。对承办数量在10件以上的重点承办单位,要根据建议的内容、数量和难易程度,认真研究,制定办理计划,并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人大、省政协有关部门报告办理情况。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强与承办单位联系,不定期对承办单位进行督办,掌握办复进度;要配合省人大、省政协有关部门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省政府办公厅将及时通报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对办理进度快、质量好的提出表扬,对无故延误期限或办理差的给予批评。
  四、几个具体问题
  (一)复文要按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B、C、D”标出办理结果(注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的,用“C”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D”‘标明。复文要严格按照省人大和省政协有关部门规定的格式进行办理(见附件1、2)。
  (二)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逐件清点、核对、签收,并将签收的《人大代表建议交办单》和《省政协提案交办单》在10日内分别寄回省政府督查室和省政协提案委办公室。承办单位若认为交办意见确有不妥,应于接到建议、提案10日内与省人大选任联工委代表联络处、省政协提案委办公室及省政府督查室联系,不得拖压搁置,自行转给其他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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