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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失效]

  九、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三十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三十八)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为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省政府决定将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级政府也要作相应调整,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三十九)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每年都必须增加,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用于公共就业培训机构、劳动力市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积极作用。对他们组织各类培训、开展多种形式服务和提高创业就业服务能力给予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四十一)各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把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继续树立和宣传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基层单位切实落实政策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气氛。

  (四十二)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确保本《意见》精神落到实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实施和探索行之有效的扩大城乡就业的其他政策。

河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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