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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失效]


  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

  (三十二)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完善申领条件,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并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要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既要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更要有利于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

  (三十三)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三十四)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从2006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进行再就业,没有实现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地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妥善解决并轨人员在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的遗留问题,2008年底前基本解决转轨时期的遗留问题。

  (三十五)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要加大失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工作力度,增加基金收入,提高失业保险支撑能力。在确保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正常发放的前提下,用足用好失业保险基金中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资金,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积极探索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扩大就业再就业和加强失业调控的具体办法。有步骤地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有条件的地方可进行市级统筹试点。

  (三十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要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要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奖励制度,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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