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有效调控,避免失业群体出现的时间和地区过于集中,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对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十九)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要认真做好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审核实施工作,做到多分流少失业,实现富余人员从岗位到岗位的平稳转换。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多种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企业,应对其开展的转岗培训及其他稳定就业措施予以支持。
(三十)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地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积极稳妥、有计划、有步骤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把握工作的进度和力度,避免在同一时间、同一地区实施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企业的数量过于集中。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未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程序。要指导企业在关闭破产准备阶段通过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政策,使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鼓励关闭破产重组改制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拍卖等形式安置消化本企业职工或富余人员,对于安置消化原企业职工或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且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享受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免征企业所得税、转岗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
(三十一)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严禁企业随意裁员,避免企业规模性裁员。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确需裁员的,其裁员方案要依法征求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除关闭破产企业外,原则上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0%或100人以上的,事前要向当地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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