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切实做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工作。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服务,由各地统筹考虑,所需资金与征地费用统筹安排,专户储存,用于失地农民的就业服务,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十七)加快推进就业工作法制建设。抓紧研究制定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明确和强化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为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就业问题的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五、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强化就业服务
(十八)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各级政府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组织,落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确保编制和工作经费与所担负的工作任务相适应。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
(十九)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力度,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逐步实行就业实名制,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二十)大力发展、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积极发展社会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
(二十一)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继续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