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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失效]


  2.“4050”人员等特殊就业困难群体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以上原则确定。持《再就业优惠证》且距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在原企业以外非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向用人单位发放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的岗位补贴。

  (十)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培训和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要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提供职业培训和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就业服务机构给予补贴。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提供创业培训服务,对提供创业培训服务的机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省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十一)各地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做好辖区内中央及省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将这些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

  (十二)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在全省范围内适用。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健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回收激励机制,对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给予不低于贷款本金1%的担保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四、建立平等就业制度,统筹城乡就业

  (十四)建立覆盖城乡、规范统一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与城镇新成长劳动者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的有关政策,加强相关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要逐步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有条件的地区要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试点工作。

  (十五)大力开展劳务输出。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和落实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在子女入学、住房、户口、计生等方面的问题,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宽松的社会环境。完善劳务输出信息服务网络,推进劳务输出服务社会化进程,提高有组织劳务输出的比重,打造劳务输出品牌,提升劳务输出的规模和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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