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三)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及时分析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的影响,积极采取相应对策。
(四)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制定和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增加就业容量。
(五)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就业,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六)坚持城乡统筹,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加快小城镇建设和城市化进程,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市有序流动。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按市场需求发展接续产业,引导劳动力转移就业。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七)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特殊就业困难群体以及乡镇机构改革需要分流安置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解决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创业孵化园区。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3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包括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承担25%,省财政承担15%,市、县(市、区)财政承担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