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修改汕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85号)
《
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2月7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第4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志光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下列行政机关制定(包括修改、废止,下同)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本规定: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包括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下同);
(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前款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参照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临时性机构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循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职权与责任相一致,职权法定和程序法定等原则;
(二)符合法制统一的要求,内容不与上位法相抵触,与WTO规则和我国政府的承诺一致,与其他政策措施协调、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