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临夏回族自治州刘家峡库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条例


  第六条 库区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由政府组织有关方面认真论证确定,并组织实施。

  每年从刘家峡电站提取的库区维护经费以及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资,专门用于库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

  第七条 对库区重点保护区,实行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逐步全面推行综合治理与保护。

  库区环境保护范围内实行州、县、乡(镇)长环境保护建设目标责任制。

  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对其所辖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上水和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方案要服从整个流域的管理。

  第八条 在库区内开发建设,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项目单位和个人,除享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外,并享受州、县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区内从事水面养殖、商业、餐饮、娱乐、旅游、航运等经营活动。

  第十条 鼓励扶持单位和个人对环库区域的荒山、荒坡、荒地、荒滩进行租赁、承包开发,政府在各项基础设施建设上给予资助。

  荒山、荒地、荒坡、荒滩的承包期为50年,在承包期内可依法继承和转包,承包期届满可以继续承包。

  签订承包合同的荒山、荒坡、荒地、荒滩闲置2年以上的,由发包方收回,重新发包、租赁。

  第十一条 在重点保护区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

  重点保护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或设施,凡不符合规划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迁移。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库区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十三条 库区内开发、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库区内村镇建设也要符合库区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库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制度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不得施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