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刘家峡库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条例》已于2005年2月27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9月23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1月18日
临夏回族自治州刘家峡库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条例
(2005年2月27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23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刘家峡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库区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库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刘家峡水库库区生态环境保护区(以下简称库区)分为重点保护区和规划管理区。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方面对库区进行详细规划,确定保护范围,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三条 凡在库区生态环境保护区从事管理、开发生产和生活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库区生态环境建设管理机构(以下称作库区主管部门)负责库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协调、服务、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
州政府和库区相关县的农业、林业、畜牧、水电、交通、建设、环保、国土资源、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库区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库区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库区生态环境保护区内的建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一规划、连片治理、合理开发、防治结合的原则;
(二)库区建设与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运发展规划、村镇规划相衔接的原则;
(三)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的原则;
(四)谁投资开发、谁经营管理的原则;
(五)开发利用注重保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始风貌,建设项目的布局、造型、高度、规模、风格和色彩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