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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建立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对废弃的矿山和老矿山的环境恢复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

  (八)加强对地勘单位、设计单位和矿权评估机构的监管。对地勘单位没有履行地质勘查责任义务的、转借和出租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对设计单位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弄虚作假,转借和出租设计资质证书,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和机构要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对矿权评估机构随意压低矿业权价款,造成矿产资源资产被低估而使国有矿产资源资产流失的,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和机构要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九)充分发挥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对资源丰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发达的县(市),应组建县(市)级矿产督察员队伍,建立部、省、州、县(市)矿产督察员联动机制,完善监管责任体系。

  四、时间划分

  全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按照统一部署、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自查自纠为主的原则,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2月底以前)。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针对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实际,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全面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动员和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县(市)为单位,组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州将适时检查各县(市)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部署情况。

  第二阶段:集中查找阶段(2006年3月1日-31日)。各县(市)要在以往整顿工作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以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发证清查工作为切入口,全面开展“三查”工作:对各种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正在实施的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矿产资源管理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迅速遏制破坏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违法违规现象反弹势头。

  第三阶段:集中整顿阶段(2006年4月-2006年底)。各县(市)在认真查找问题的基础上,集中精力,全面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清理、纠正和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入股参与办矿,违法批矿等违法违纪案件;坚决依法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各县(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所辖区域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治理整顿的有关规定,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全面完成整顿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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