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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开展以煤矿、磷矿、石膏矿等资源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生产中凡采用落后工艺、陈旧设备、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要逐步建立矿产资源回采率与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挂钩的奖惩制度,引导矿山企业自觉珍惜、节约和保护资源。各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选择重点矿区,开展矿产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

  (七)全面清理和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发改、经委、商务、煤炭、安监、环保、工商、电力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八)严肃查处弄虚作假、瞒报少报储量消耗等问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储量动态监测,严格执行储量年报核查制度。凡未完成年度储量检测报告的,一律不予年检;对采取瞒报或少报消耗储量手段,偷、漏国家相关税费的要如数追缴,并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九)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要集中查处一批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典型案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对《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发布后,主动自查自纠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对未能主动自查自纠或顶风作案的,从重从严处理;各县(市)在对矿产资源开发违法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对案件要公开调查处理结果,充分发挥惩戒作用和警示作用。

  各县(市)要结合各自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矿种和矿区,制定专项整治的具体措施,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三、工作措施

  各地要通过强化矿产资源的宏观调控与管理,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的制约机制。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领导下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整顿工作不力、未完成整顿和规范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制度,确保矿产资源的依法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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