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全面查处越界越层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对越界勘查、越界越层采矿的要责令退回到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并没收越界越层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查封越界的井巷工程,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并予以公告;探矿权人不按勘查设计施工,采矿权人不按矿山设计方案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管理权限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由原发证机关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并通知相关部门注销或吊销其相关证照;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严厉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行为。

  各县(市)要对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全面清查,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及未经授权擅自进行有偿化处置探矿权及采矿权的受让方,按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予以处罚。

  (四)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和禁采区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由当地县市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未经环保部门“三同时”审查验收、安全措施达不到要求的矿山企业,环保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对选(洗)矿厂无尾矿库造成污染环境、破坏耕地、破坏河道等问题的,要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取缔;对于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因管理不严,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整顿和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应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对未按《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建设工程“三同时”审查的勘查项目,安监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发证机关要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构成重大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事故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开展重点矿种及矿区的专项整治工作。根据我州实际,这次重点整治的矿种及矿区为:煤矿、磷矿、露天采石场。各县(市)要进行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方案,加大力度对所有煤矿和露天采石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于磷矿的专项整治分三个方面:一是制定具体的磷矿矿业权设置和整合方案,加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关闭布局不合理、破坏浪费资源、安全隐患严重、环境问题突出的矿山,引导保留矿山的整改、联合、重组。二是对磷矿开采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越界开采、采富弃贫、破坏性开采、严重浪费资源和破坏矿山环境的矿山企业,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逾期验收不合格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吊销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他证照。三是严格总量控制(以省控制数为依据),加强磷矿开采计划的监管,对随意扩大生产规模,严重超采的一律依法进行查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