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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恩施州政办发〔2005〕5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恩施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恩施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我州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促进全州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鄂政发[2005]46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使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储量动态监测和核查工作全面到位,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业权市场建设进一步规范。通过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促进我州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县(市)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公安、安监、工商、电力等部门对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或不按勘查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持勘查许可证以采代探或圈而不探的、持过期失效许可证探矿、采矿的、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处罚;对无证、吊销或注销矿权的和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公安机关要停止其火工器材供应,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其他有关部门要吊销或者注销其他相关证照;为非法矿山提供便利的要追究责任;对非法采矿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探矿、开采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无照经营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甚至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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