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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科学技术资金投入与管理规定(2005修订)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淮南市科学技术资金投入与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6日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2005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修订,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30日    

  (1995年10月12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5年10月26日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05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障科学技术资金投入,加强科学技术资金管理,提高科学技术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学技术资金(以下简称科技资金)包括:
  (一)科技三项费用和其他财政科技资金;
  (二)企业建立的技术开发资金;
  (三)科技开发贷款;
  (四)国内国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科技资金;
  (五)其它科技资金。
  第三条 科技资金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服务、科学普及、科技计划的实施以及相关科技活动。
  第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对科技资金的投入,加强对科技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技资金投入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与综合协调,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科技资金投入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和县、区财政每年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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