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明确烟叶生产基础设施权属。由烟草行业投入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补贴建设的渠系、水坝、管网、提灌站、烟区道路、集中密集式烤房等生产基础设施,所有权归村组集体,水窖、水池、单个密集式烤房所有权归烟农。
第十三条 推进标准化生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州烟草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制定并颁布适合恩施优质烟叶生产的地方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要坚持科技创新,通过科技示范,典型引路,加快烟叶生产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流;提高烤烟生产整体水平,创恩施烟叶品牌,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
第十四条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林业、农业、水利、环保、国土资源、电力、烟草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按照规划要求,分别抓好退耕还林、防护林体系建设,强化水土保持工作,为基本烟田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要加大土壤肥力调查和监测,加强耕地质地建设,推广绿肥种植、秸杆还田、有机肥科学使用,调整前茬作物,不断改善土壤环境,保护和提高地力,确保基本烟田可持续利用;立足开发多种能源,大力推广煤炭烘烤,逐步试验推广电能烘烤,落实农业生产电价政策,保证电能供给,严禁乱砍滥伐森林烘烤烟叶。
第十五条 落实措施防治污染。在基本烟田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新建排放“三废”的工厂、作坊。对已经建成的“三废”排放未达到控制标准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烟叶生产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并完善重大自然灾害预警减灾和救助机制。各级烟草部门要筹集和建立烟叶保险风险金,保险等部门要积极参与烟叶生产保险,对按计划种植而遭受冰雹等重、特大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烟农适当补助。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气象、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烟办、民政、财政等单位为广大烟农提供优质服务,不断提高基本烟田保护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把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十七条 规范烟叶经营流通秩序。各县(市)人民政府及烟草、公安、监察、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协同配合,依法打击烟叶经营流通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烟叶经营流通的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