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严格实施基本烟田保护。基本烟田保护区由县(市)人民政府划区、定界、登记造册、编制图表,建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对破坏基本烟田保护区内生产基础设施、设备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条 签订基本烟田保护责任书。在建立基本烟田保护区的地方,由州人民政府与县(市)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或烟农协会组织分别签订责任书,并由县(市)人民政府向烟农颁发基本烟田证书。明确政府、烟草主管部门、村民委员会或烟农协会组织、烟农对基本烟田的保护责任、权利与义务等。
第七条 建立以烟为主的耕作制度。基本烟田保护区一经确定,由县(市)烟草部门与烟农签订满足烟叶生产两年一次或三年一次轮作的种植合同,确保基本烟田有效轮歇和养息。
第八条 征用基本烟田应实行补偿。开发建设项目确需征用、占用基本烟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依法给予补偿(其中应当包括对基本烟田基础设施的补偿)。
第九条 依法保护烟农的合法权益。烟草行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投入必要的资金,扶持基本烟田建设和烟叶生产种植,并对烟农进行技术培训、指导和帮助。烟草公司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国家标准收购烟叶。烟农按合同种植的烟叶,由当地烟草公司负责全部收购,并及时兑付收购资金,进一步提高烟农种烟积极性。
第十条 加强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县(市)人民政府要在基本烟田保护区内规划和完善烟田水利设施、烟区道路、烤(晾)房、防雹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中低产和瘠薄烟地改造的力度。采取国家立项、行业投资、政府补贴等办法筹集资金,同时,在烟叶生产区将扶贫资金、安全饮水工程项目资金、村级公路建设项目资金与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配套使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不允许将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各尽职责协同配合。烟草、发改、农业、财政、林业、环保、气象、扶贫、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州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总体规划编制部门实施规划并认真组织落实,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加强烟田水利设施配套工程建设,提高基本烟田的有效排灌能力;加强烟区道路配套工程建设,确保物资供应、烟叶调运;加强防雹、人工降雨设施建设,完善烟区防雹网络体系;加强烤(晾)房、收购网点和仓储建设,以适应生产布局、生产规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