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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规定

  第三十五条 经行政机关集体讨论、研究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提出和同意错误意见的人应负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决策人应当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上级行政机关改变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上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第三十七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责令向管理相对人赔礼道歉;
  (四)当年考评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
  (五)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六)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当予以追究责任的行政许可过错行为的;
  (二)干扰、阻碍对其行政许可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证人和调查处理行政许可过错行为的工作人员的;
  (四)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依法应当从重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行政许可过错行为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第四十条 因以下原因致使行政许可过错行为发生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承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一)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不能作出正确判断;
  (二)不可抗力的原因。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自检制度,对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制度,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对本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公布受理机构及投诉举报电话等。
  行政机关应当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及时作出处理意见,并自作出处理意见之日起3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行政机关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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