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恩施州政发〔2006〕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重要手段。严格依法治税既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保全州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加快推进全州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我州各级政府和部门依法治税的观念不断增强,税收法制环境进一步改善。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有的以维护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局部利益为由,擅自出台与税法相抵触的政策和文件;有的以支持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工程为名,违背税法规定,越权包税或变相包税、减免税或变相减免税;有的不依法征管,存在违规执法、违纪执法、违法执法的现象等。这些现象和行为,影响了全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为了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管理,推进依法治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增强税法观念,加强领导,大力支持依法治税工作。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依法治税的重要性,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积极为税收征管工作排忧解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改善投资环境、优化税收服务、支持企业发展等为名,擅自出台与税法规定相悖的优惠政策,不得擅自越权减免税或变相减免税、包税或变相包税,不得干预和阻挠依法治税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在今年5月份以前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一次税法执法检查,对违反税法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改,纠正与税法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废止与税法规定相抵触的措施和办法,依法查处违法干预和阻挠税收执法工作的行为,并将检查和整改情况于5月底以前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依法治税、依率计征,严肃税收法纪。税务机关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依法进行征收管理,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款,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税款。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四不准”的收入工作原则,即:不准虚收空转,不准寅吃卯粮收“过头税”,不准买卖转引税款,不准有税不收或者压库、混淆入库级次,依法组织收入。对于违背税法的规范性文件,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有权予以抵制;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法相抵触的决定,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可以拒绝执行;对于与税法规定相悖的征管办法和征管措施要依法予以纠正。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探索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办法,加强烟草、水电、煤炭、建材、餐饮、超市、房地产等重点行业的稽查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堵塞税收管理漏洞,防止税收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水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对于审计、财政等部门依法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部门。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及时从严查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