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由县(市、区)级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接收企业申请的,办税服务厅应自接收企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转送至本级国税机关税政管理部门。
县(市、区)级国税机关接收的应当由上级国税机关审批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其税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填写《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转报单》(样式见附件6),并自接收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连同企业申请材料一并转报州(市)级国税机关;审批权限属省国税局的,经由州(市)级国税机关填写《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转报单》,并自接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连同接收资料一并转报省国税局。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企业的辅导,督促企业按法定形式报送申请并报齐相关材料。
(三)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由负责审批的各级国税机关所得税(税政)管理部门做出具体处理,处理事项包括:受理、不受理、补正、延期审批。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所得税(税政)管理部门应自接收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具体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式样见附件7—10)通知申请企业。书面通知应加盖本机关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四)县(市、区)级国税机关负责审批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县(市、区)级国税机关应以正式公文批复申请企业执行;省、(市)级国税机关负责审批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国税机关应以公文正式批复下一级国税机关,并抄送申请企业执行。
(五)省、州(市)、县(市、区)级国税机关对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审批时限,依照
《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执行。
四、《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单笔数额较小”是指单笔数额在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应收款项;
《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第(二)项和第
三十四条“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是指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存货或工程物资报废、毁损损失;
《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第(二)项和第
二十九条第(二)项“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是指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损失;
《管理办法》第
三十二条第(二)项“单项数额较大”是指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在建工程报废损失。
五、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
(一)省国税局审批权限
企业年度申请税前扣除财产损失(或金融企业申请税前扣除单个欠款人、被投资人呆账损失)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
(二)州(市)级国税机关审批权限
企业年度申请税前扣除财产损失(或金融企业申请税前扣除单个欠款人、被投资人呆账损失)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
(三)县(市、区)级国税机关审批权限
企业年度申请税前扣除财产损失(或金融企业申请税前扣除单个欠款人、被投资人呆账损失)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
(四)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该级政府所在地国税机关的上一级国税机关审批。
(五)企业发生因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造成财产损失,并在证据保留期间提出税前扣除审批申请的,应比照上述规定按次确认审批权限。
六、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