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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第8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已于2006年1月4日经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月4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六年二月五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审批类财产损失的划分
  (一)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自行申报扣除,并保留能够认定上述财产损失确已发生的证据备查。
  (二)《管理办法》七条规定的财产损失为审批类财产损失。审批类财产损失须报经国税机关审批后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二、审批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
  (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方式
  企业发生审批类财产损失,可以向其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国税机关申请;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申请。
  (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时限
  企业发生审批类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国税机关审批。企业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报送书面申请的,应在上述期限内向所在地县(市、区)级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级国税机关批准(批准文书式样见附件1),可适当延期,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2个月。企业2005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期限统一延至2006年2月28日以前。
  企业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的,国税机关不再受理申请,相关财产损失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申请要求
  1.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请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请审批,但必须出具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2.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发生审批类财产损失,由财产损失发生地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提出申请。
  3.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应单独提出申请。
  (四)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资料要件
  1.书面申请(式样见附件2)。
  2.《财产损失认定证据及相关材料清单》(式样见附件3)。
  3.《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报送的财产损失认定证据及相关材料。
  4.《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式样见附件4)或《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式样见附件5)。
  5.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受理、审批
  (一)县(市、区)级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各级国税机关所得税(税政)管理部门接收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应对照企业报送的《财产损失认定证据及相关材料清单》核对资料是否完整,并办理资料接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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