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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各地要按照有关标准逐步配齐缺编教师,逐步取消并不得新聘代课教师,保证中小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省财政将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发放。
  (五)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各地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州(市)自行确定,所需经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州(市)、县(市、区)承担。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工作步骤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学起实施。
  2006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启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新机制。
  2007年,进一步提高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扩大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加大对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力度。
  2008年,各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全部达到2005年秋季学期开学前省颁布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进一步扩大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进一步提高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加大对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力度。
  2009年,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我省制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和州(市)按照免学杂费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进一步提高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加大对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力度。
  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进一步提高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加大对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力度。
  五、落实责任主体,强化资金管理
  省级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省、州(市)、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对“两免一补”、公用经费、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经费具体实施办法及城市低保家庭学生“两免一补”、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政策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改革,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健全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推行农村中小学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全面清理现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取消,坚决杜绝乱收费,确保各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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