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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0号)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5年6月30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8月25日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作以下修改:

  一、法规名称修改为: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四、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五、删除第四条。

  六、第五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业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七、第二章标题修改为:业主及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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