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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三十二)建立省际问、地(市)间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协作关系。为确保全区粮食的供求平衡,各地(市)要积极探索建立我区粮食产销区购销协作关系的新途径、新机制。充分利用区内外市场配置粮食资源,积极与粮食主产省(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协作关系,以保证我区有稳定的内地粮源。区内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要加强合作,按照“丰歉保证,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相对稳定”的原则。建立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保证在正常年景主产区生产的粮食有市场,供求紧张时,主销区有稳定的粮源。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全面掌握本地粮食需求和购销动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通过粮食产销交易会等形式,促进产销协作,形成政府协调,企业合作,稳定供求的格局。
  (三十三)建立中长期粮食供应总量平衡机制和市场监测预警机制。为有效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性事件,确保粮食供应不脱销断档,粮价不暴涨,自治区和各地(市)要分别制定粮食应急预案,保证粮食供应和市场稳定。《西藏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粮食局、财政厅、民政厅等部门制定。
  (三十四)加快有关法规制度建设,逐步实现依法管粮。根据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方面的法规,制定完善我区配套法规、规章,依法规范粮食市场。
  八、加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理顺粮食管理体制
  (三十五)完善各级粮食行政管理体制,切实转变职能。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根据国家职能调整情况和我区实际工作需要,再酌情调整职能或机构。同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把工作职能切实转到监督、检查、服务和指导上来,做好粮食的宏观调控工作,依法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市场的监管职能,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确保全区粮食安全。
  (三十六)理顺粮食财务管理体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粮食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实行自治区、地(市)、县(市)财政分级管理。
  (三十七)理顺自治区储备粮管理体制。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成立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行使自治区储备粮垂直管理职能。自治区储备粮的费用补贴由自治区财政按照《西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拨付;各地(市)、县(市)政府负责协助管理好自治区储备粮,特别要负责协助抓好自治区储备粮的收购、轮换、销售、移库等工作。
  九、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稳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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