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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五、改革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办法,完善信贷资金管理措施
  (十八)各级农业银行要保证国家和自治区粮食储备及各级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中央储备粮、自治区储备粮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各级政府调控当地粮食市场供求所需资金,要及时、足额保证供应。对在农业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十九)各商业银行也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六、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
  (二十)加快粮食市场建设,提升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规范交易行为,形成公平竞争、规范经营的粮食市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农贸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引导企业入市交易;做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的建设规划,并将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政府投资、招商引资等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筹集资金,鼓励和引导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投资兴办各类粮食交易市场。
  (二十一)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和销售工作,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在粮食收购上起主导作用、在粮食价格上起引导作用、在市场供应上起稳定作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上起带头作用、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上起重要载体作用,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增加市场供应,绝不允许逆向操作。
  (二十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既要坚持多渠道经营,又要严格资质标准。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并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西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工商局、粮食局制定。
  (二十三)加强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和监管。各级政府要依法保障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其搞活流通、保证市场供应的积极作用,同时也要依法规范其经营活动,引导他们合法经营,维护市场正常流通秩序。积极培育和发展粮食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中介和服务作用,促进政府和企业、企业和市场的联系。
  (二十四)强化粮食市场的管理。凡从事粮食批发和零售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都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认真履行政策规定的责任。各地(市)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制定本辖区内从事粮食批发、零售、成品粮加工、连锁超市等粮食经营企业在正常情况下的粮食最高库存和最低库存数量。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时,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采取控制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等措施,稳定粮食市场价格。《西藏自治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厅、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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