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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十四)各级政府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领导,将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纳入当地整体改革规划,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将分流人员纳入就业和再就业规划中,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一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国有粮食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对未缴纳或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人按照政策规定予以补缴。二是在粮食企业改制期间,对分流安置困难,身体条件较差,难以实现再就业的职工,可由各地(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三是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妥善安置富余人员。
  (十五)认真处理“老粮”。要按照新老划断、锁定库存、限期销售、弥补价差、逐步消化的原则,对2005年10月1日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和价格之前的政策性周转粮食库存界定为“老粮”,实行“新老划断、分步销售”。首先用于充实自治区粮食储备和救灾等供应粮源,其余部分在五年内逐步销完。对“老粮”按计划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和尚未销售的库存粮食所发生的利息和保管费用继续由粮食风险基金弥补。
  (十六)认真处理“老账”。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对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经清理认定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其挂账本金过渡期延长至2008年。过渡期内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利息,中央和自治区各负担一半,自治区负担的利息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单独安排,不得挤占粮食风险基金。1998年6月1日至2005年10月1日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之前新发生的政策性亏损,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审计厅、农行西藏分行、粮食局等部门组织清理,经清理确认的各项政策性亏损,本金实行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政策性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自治区粮食局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的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银行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发展能力。企业经营性亏损,按照“负债与资产相统一”的原则,由新组建的国有粮食企业自行消化。
  (十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自治区的政策规定,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同时,对粮食企业部分权属清晰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的,各地(市)国土资源、房产部门应尽快予以办理,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安置职工和职工房改及企业发展。对粮食企业和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技术引进、设备改造、新产品开发等方面要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其带动作用。粮食企业改革后,自治区财政部门在三年内要继续安排每年1000万元的国有粮食企业转机建制资金,免收使用费。对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粮油的各项税收,按照先缴后返的原则,在五年内由各级财政按年度分别予以返还,扶持国有粮食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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