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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六)从2005年10月1日起,取消粮食优惠价和购销同价供应政策,全面放开粮食销售价格。
  三、建立直接补贴粮农机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七)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从2005年9月1日起,对全区种粮农民实施直接补贴。补贴品种为青稞和小麦。补贴范围是全区播种青稞和小麦的面积(包括国有农场)。补贴标准为每亩15元。
  (八)直接补贴种粮农民的资金,从粮食风险基金中优先安排。2005年开始,自治区从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40%用于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以后年度逐年增加,三年后达到50%。
  (九)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直接补贴的组织和落实工作,保证种粮农民得到实惠。各地(市)、县、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粮食直补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对本地区粮食直补工作全面负责。补贴款的兑付采取对农民直接发放的办法,要把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计算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逐级落实到每个农户,并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监督。各地(市)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严禁截留和挪用,要把直接补贴资金真正补到种粮农户,确实起到促进粮食生产和增加种粮农民收入的作用。
  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快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实行政企分开,创新企业经营机制,以产权为纽带,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市场主渠道作用。
  (十一)加快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着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因地制宜,实行企业重组和组织结构创新。以现有各地(市)、县(市)粮食公司和仓储设施为依托,在各地(市)、县(市)分别组建国有粮食购销公司,面向市场,自主经营,作为当地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和稳定粮食市场的骨干力量。
  (十二)充分利用和整合企业现有的粮食仓储、加工、运输、设施等资源,发展社会化粮食储运体系、粮油精深加工和粮食产业化经营。鼓励和提倡购销企业与仓储、粮食加工、饲料生产、食品加工、粮食零售、种养殖等企业之间,通过兼并、重组、合资等多种形式,培育产销结合,贸工商一体化的新型粮食企业集团。按照现代化工业生产方式,推进粮食流通与粮食生产有机对接,将优势国有资产向组织结构合理、机制灵活、核心竞争力强的骨干企业集中,发展连锁经营,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实施品牌战略,打造“西藏品牌粮油”。通过转让国有产权、资产重组等方式,鼓励职工参股、民营资本和其他投资者参与国有粮食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十三)改革国有粮食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企业实行聘任制和竞争上岗制,形成经营管理者能上能下,从业人员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建立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联系的激励工资制度;职工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企业经济效益决定;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改革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办法,建立规范的企业经营考核效绩体系,根据业绩和贡献确定经营者的劳动报酬,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条件的可试行管理者年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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