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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藏政发[2005]62号 二00六年一月六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1998年以来,各地(市)、各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以市场为取向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保护了农民利益,促进了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有效改善了粮食生产与流通的协调发展。我区粮食生产总量已实现基本自给,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粮食市场稳定。但是,国有粮食企业仍存在体制不顺,企业经营机制不活,历史包袱沉重,市场竞争力不强,不适应新形势下粮食流通和宏观调控的需要等问题。因此,必须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精神,结合我区粮食生产和流通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思路和实施步骤
  (一)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在国家和自治区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妥善解决“老人、老粮、老账”问题,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进一步强化政府宏观调控,实行粮食工作专员(市长)、县,(市)长负责制,按照人财物、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符合我区区情的粮食流通体制,确保我区粮食安全。
  (二)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放开购销市场,直接补贴粮农,转换企业机制,维护市场秩序,监管全社会粮食流通,加强宏观调控。
  (三)改革的步骤和要求是:全面规划,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二、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取消政策性粮食供应
  (四)积极稳妥地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收购价格。2001年已经放开林芝、昌都、那曲、阿里四个粮食主销区粮食收购市场和收购价格。从2005年9月1日起,放开拉萨、山南、日喀则三个粮食主产区的粮食收购市场和收购价格,现行青稞最低保护价收购政策继续执行。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发展和规范多种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
  (五)转换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自治区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要充分发挥价格的导向作用,当粮食供求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证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和消费者利益,必要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粮食主产区对青稞实行最低收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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