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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卫疾控字〔2006〕163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呼铁局、包钢、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输管理规定》)将于2006年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我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包含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存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要高度重视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和安全,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宣传贯彻《运输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依法加强监管,在组织相关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时,严格按照《运输管理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二、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在自治区境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所在地盟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运输管理规定》要求提交全套申请材料,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运输管理规定》的第六条要求进行初审,初审后报自治区卫生厅审批,驻呼和浩特的自治区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可直接报自治区卫生厅审批。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三、申请跨省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向所在地盟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后,报自治区卫生厅初审,由自治区卫生厅报请卫生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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