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教师培养工程”教育科研专项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科〔2006〕18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区县教师进修学院,各有关单位:
为了推进“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教师培养工程”,加强对“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教师培养工程教育科研专项课题”工作的管理,特制订《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教师培养工程”教育科研专项课题管理办法》(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通知所属单位及有关人员,并根据本办法认真组织好研究项目的申报工作(附件2)。
项目立项评审工作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处和上海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具体负责,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处
地 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 邮编:200003
联系人:苏 忱、陈悦 电话:23116742 23116822
上海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
地 址:上海市茶陵北路21号 邮编:200032
联系人:苏 忱、劳南怡、熊立敏
电 话:64034439 64167677*355
附件:1、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教师培养工程”教育科研专项课题管理办法
2、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教师培养工程”教育科研专项课题申请书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教师培养工程”
教育科研专项课题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教师培养工程”教育科研专项课题(以下简称“专项课题”)的设立旨在通过承担科研项目,完成课题研究的规范程序和严格训练,提高“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教师后备人选”的科研水平和理论素养,进而提升校长、教师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专项课题的申报范围适用于被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确定的“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教师后备人选”。
第二条 “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教师培养工程”教育科研专项课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适用于承担专项课题的工作对象。
二、申 请
第三条 凡列入“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教师后备人选”的对象均可申请专项课题。专项课题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当年5月下旬的所有工作日。过期当年不再受理。
第四条 专项课题以结合实际工作、本职工作的应用性研究、实践性研究为主,以个人研究为主。若是合作项目,申请人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在研究中承担主要研究工作,须引导申请对象注重教学、深入课堂、注重管理、关注教师、关注学生,结合工作进行实践反思、经验总结、实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