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

  报考普通高校的考生,从事和参与普通高校招生的工作人员以及有关国家机关负责干部必须遵守国家教育部和上海市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联席会议公布的条例、规定。违反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处理。

  加强廉政建设,招生工作实行八不准、六公开、三监督制度。八不准:(1)不准在招生报名、考试、阅卷、登分、考生信息登录和投档录取等工作中泄露秘密、徇私舞弊;(2)不准向考生及家长许愿;(3)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现金、有价证券、宴请和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4)不准滥用职权要求学校违规录取考生;(5)不准在录取场所随意串岗,违反录取场所秩序;(6)不准在推荐和录取保送生、体、艺特长生、自主选拔生等特殊类型考生工作中弄虚作假;(7)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超计划招生及以学历招生名义招收非学历班;(8)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以介绍、拉拢生源牟取利益的活动。六公开:(1)来源计划公开(未向社会公布的招生专业计划不得录取);(2)政策规定公开(包括各种照顾对象政策、公布录取控制分数线);(3)办事程序公开(分批办法、提档要求、计算机管理调档程序等);(4)录取结果公开(每批录取结果的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5)必要信息公开(提供3年在沪招生高校实际录取分数资料,组织网上咨询等);(6)咨询、监督电话、接待地点时间公开。三监督:(1)上海市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联席会议派出监察组进驻录取现场进行监督检查;(2)接受各区、县高招办监督;(3)接受社会监督(设接待站、计算机查询,在接待站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分设举报箱等)。

  本规定由上海市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附件:上海地区考生可填报的部属高校名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上海地区考生可填报的部属院校名单
(含中央与上海市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高校)

  复旦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同济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东华大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理工大学 华东政法学院 上海水产大学 上海电力学院 上海体育学院 上海音乐学院 上海戏剧学院 上海金融学院 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医疗器械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出版印刷 高等专科学校
  以及其他所有在上海招生的外省市院校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