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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


  2、教育部批准的53所本科院校

  根据教育部规定,经教育部批准进行自主录取改革试点的高校,须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原则,以及条件明确化、程序规范化、办法公开化、结果公示化的要求,制定详细的自主选拔录取方案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做好中学推荐、高等学校考核、录取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上海市教委批准的6所实行依法自主招收高职(专科)层次学生的院校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杉达学院、上海建桥学院、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和上海邦德职业技术学院等6所院校今年依法实行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根据上海市教委的有关规定由学校自行组织测试,并在4月初自主完成招生录取工作。未被自主招生院校上述6所院校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当年高考。被自主招生院校录取而不报到的考生,不得参加2006年其他高考。

  (五)艺术、体育院校录取

  报考艺术、体育院校(专业)的考生,须参加专业考试和普通高校招生文化考试,可以兼报文史类或理工类其他系科专业,数学成绩计入总分。已被艺术、体育专业录取的考生,其他高校不再录取。

  (六)高职(专科)的录取

  第三批高职(专科)录取,均按语文、数学、外语、综合能力测试4门总分划定投档控制分数线,市教育考试院按各高职(专科)院校招生计划的120%比例,向高职(专科)院校投档。高职(专科)院校在投档线内自主择优录取。根据教育部严格控制招生计划的规定,第三批8个志愿投档录取完成后,招生计划尚有余额的高职(专科)院校实行补填志愿录取。在资格线上的考生按顺序补填余额计划志愿,学校数量不限,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实行按志愿顺序进行投档的办法。补填录取工作一次完成。

  六、加强管理,严格纪律

  为了加强招生工作的领导,各区、县应成立招生委员会或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区、县长负责。市和区、县各有关部门、高等院校应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协同做好招生的各项工作。

  继续加强招生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好考生的升学思想教育和填报高考志愿的指导。

  加强录取工作领导和管理。成立在上海市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联席会议直接领导下的市高校招生监督仲裁领导小组,下设监察办公室。高等学校要成立由分管校(院)长负责的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高校招生办和监察部门负责人为主的招生录取检查小组,要选派政策水平较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经过培训的干部和教师参加录取工作。凡有直系亲属当年报考高校者不应参与录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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