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


  2、鼓励本市考生积极报考外省市院校

  (1)考生毕业后户口迁回本市。

  (2)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中第一、第二志愿填报外省市院校志愿(非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的外省市院校除外),在第一、二志愿向外省市院校投档时,分别在考生总分基础上加20分、10分并按招生计划的1:1.2的比例投档,录取与否由外省市招生院校决定;若加分后仍在该校所在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下,则不予投档。

  (3)在上海招生的外省市院校在第一批、第二批本科资格线上考生补填志愿后仍然线上生源不足,学校有要求可分别在第一或第二批控制分数线下按志愿降分择优录取(农林、石油、地质院校等可不经补填志愿先降分录取)。第一批本科院校的降分幅度最大可至第二批的控制分数线,第二批本科院校的降分幅度自第二批线下最大可至本批次规定的分数线以上,降分幅度由招生院校确定。降分后第一志愿录取不再征求考生意见,直接降分投档。第二、三、四志愿录取的考生须经本人同意并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分别在学校确定的降分幅度内降分,按志愿顺序择优录取。根据教育部严格控制招生计划的规定,今年第三批高职(专科)录取不得在规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下再降分录取。

  3、享受加分对象的录取

  对在高中阶段受到区(县)以上表彰并经推荐的优秀应届高中毕业生,优秀运动员、文艺特长生、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归侨、归侨子女、台湾省籍、退役军人等考生,可按政策规定在原始分上加分并由学校择优录取或在同等条件下由学校审查录取。所有享受政策加分对象须经公示。报考本科与报考高职(专科)享受加分的分值相同。

  4、残疾考生的录取

  对肢体残疾的考生仍按照1985年教育部、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招收残疾青年和毕业分配工作的通知》办理,符合基本要求的考生,学校应予录取。

  (四)自主选拔改革试点学校的录取

  1、复旦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的“深化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验”

  经教育部批准,2006年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在上海市本科招生中开展“深化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验”。两校经面试确定录取的考生必须参加上海市统一高考规定科目的考试,统一高考成绩作为两校正式录取的重要参考。在高考统一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公布后,集中录取工作启动前,两校分别办理预录取考生的正式录取手续。未被正式录取的考生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单独组织志愿补填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