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


  2、外语设置语种和听力、口试

  外语考试分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1种,均含听力测试。

  凡报考外语类院校和有外语口试要求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组织的外语口试。凡未参加外语口试的考生,不得报考外语类院校和有外语口试要求的专业。

  (三)考试日期和考生成绩的发放

  高考日期:6月7日、8日、9日

  高考成绩将通过邮政速递(EMS)直接向考生发放,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申请复核高考成绩。按照教育部关于《2006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考试[2006]1号),只核查卷面分值,不重新评卷。

  五、录取

  (一)录取方式

  2OO6年本市普通高校招生集中录取继续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所有院校全部实行网上远程(即异地)录取。如在沪招生的外省市高校,异地录取确有实际困难,可在现场局域网上录取。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在网上向招生院校提供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各高校按照规定的录取流程和规则在网上完成全部录取工作。录取结束后新生名单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盖章确认。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由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到所报名区、县高招办领取,并将密封完好的纸质档案材料自带到有关录取院校。根据教育部招生工作规定,各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报名号)在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天内汇总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

  (二)录取原则

  普通高校招生录取要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以文化考试为主要的入学考核形式,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

  在上海市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联席会议的领导下,高校集中录取阶段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进行自主招生试点的院校要建立和健全相应的内部约束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并对录取结果负责。

  (三)关于特殊志愿、特殊对象的录取

  1、农林、地质等艰苦行业专业志愿

  凡第一志愿报考农业、林业、水利、地质、矿业、石油、师范、军事等院校以及飞机驾驶、海洋运输类各专业的考生,考分达到最低控制线的,根据招生院校的要求,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可将第一志愿考生的电子档案信息全部提供给学校审查录取。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