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
(沪教委学〔2006〕44号)
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后方基地教育处、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现将《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做好2OO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2号)和上海市教委制定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2006〕1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改革的实际情况,特制定2OO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具有本市有常住户口者[包含有本市高级中等教育学籍的蓝印户口和经市人事局批准引进人才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在1年(含1年)以上者],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并已取得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者均可报名。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报名手续
2006年,上海高考采用网上报名和考生到现场办理报名信息确认的方式。凡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在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考生在网上输入基本信息,仔细阅读《上海市高等学校统一考试考场规则》并点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考生在规定时间持本人户口薄、身份证和有关单位出具的报考证明到学籍所在的区、县高招办设置的报名点办理文化考试网上报名信息确认手续。参加本市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和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专业在网上报名时同时须进行专业考试的报名,并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关考点进行报考信息确认。